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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人之一对外结算是否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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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有效,但对其他合伙人不一定有拘束力。

民法典规定,合伙人对外结算,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,是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,具有法律效力。

如果合伙人中的一人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进行结算,应该不属于对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,所以应该以其是以合伙人的身份,还是个人身份与债权人结算作为依据,判定此结算是否对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
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意思表示真实;

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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